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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5-24 23:34:47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法规库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叶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5-15 09:46:24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未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X,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X。2012年7月7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抓获,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西安巨力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业务员娄X找其朋友李X帮忙开具一张面值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李X遂找到同乡周XX帮忙,周XX通过以前在街上收到的办假证的名片联系到化名为“丹红”的被告人叶XX,以1万元价格向其购买一张面值50万元的伪造发票。次日,被告人叶XX与周XX取得联系,向其询问办理假发票所需的信息,后将一张伪造好的面值503440元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一名出租车司机送给周XX。数日后,娄X在使用该发票报账过程中发现发票有问题,遂报案。2012年7月7日,被告人叶XX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发票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涉案伪造发票、被告人叶XX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明知系伪造发票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叶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面值为503440元的伪造发票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