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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

发布者:gray 发布时间:2012-06-21 10:18:57 文章来源:

  董某与他人于2008年5月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由于经营有方,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错。董某为了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于2009年1月注销了该公司,并于2009年3月重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2009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董某的筹划思路是:原有公司在成立之初购买了大量钢材,在一定期间内,总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会产生应纳增值税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库存商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被逐步消

  董某与他人于2008年5月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由于经营有方,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错。董某为了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于2009年1月注销了该公司,并于2009年3月重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2009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董某的筹划思路是:原有公司在成立之初购买了大量钢材,在一定期间内,总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会产生应纳增值税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库存商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被逐步消化,就会出现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如果在即将产生增值税时注销原有公司,注册成立新公司,就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了。于是,董某在2009年1月注销了原有公司,于2009年3月注册成立了新公司。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该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新公司2009年6月取得了一张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为56491.07元,付款日期为2009年4月17日。税务人员判断,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商家提前付款的行为很不正常。于是,税务人员到钢材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发现该货物的实际发货和付款时间都是2009年4月,当时该新公司仍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新公司就要求钢材生产厂家将发票开具的时间推迟到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并在2009年6月申报抵扣了这笔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要求该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

  董某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短期来看,确实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但是,纵观全局,企业付出的代价确实不小。一是在企业频繁的变更过程中,需要重复付出较多的申办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二是企业在注销原有公司后至新公司成立之前是不能进行销售的,无疑会影响企业的连续经营。三是频繁变更企业,将使经营者的信誉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购销企业都会对该经营者不稳定的经营现状产生顾虑,进而对市场营销产生消极的影响。四是在新公司成立后,虽然原有的库存商品可以作为投资者对新企业的投资资产,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因此无法抵扣相关进项税额,结果造成较高的税负,相当于原有公司没有实现的增值税在新公司得到了体现。五是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时间,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企业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日趋低下的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董某的税收筹划从表面上看似乎有利可图,但是从全局出发权衡利弊,此举绝对是不明智的。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产生应纳增值税,对企业来说,属于盈利的一个信号。因此,作为企业经营者,不能通过频繁变更企业的身份而盲目追求少缴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