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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2-19 18:03:35 文章来源: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近日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近日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管理办法》共七章32条:(一)总体要求,(二)归档、保管与利用,(三)权属与处置,(四)鉴定与销毁,(五)信息化管 理,(六)监督管理,(七)附则。。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发布《管理办法》的答记者问中特别说明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审计档案不仅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还包括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与执行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历史记录。

      《管理办法》施行后,现行的档案管理法规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与《管理办法》不冲突的内容将继续施行,三者总体上并行不悖,且互相补充、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