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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完税价格不同于税收起征点

发布者:gray 发布时间:2012-06-21 11:26:23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3月26日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修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并规定自4月15日起执行。根据完税价格表第01010700项显示,超出200元的奶粉征收10%的进口税。这一规定随即被微博网友疯狂转发。众多网友认为,这是海关总署对奶粉进口首次采取征税措施。3月30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海关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辟谣消息称,公

海关总署3月26日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修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并规定自4月15日起执行。根据完税价格表第01010700项显示,超出200元的奶粉征收10%的进口税。这一规定随即被微博网友疯狂转发。众多网友认为,这是海关总署对奶粉进口首次采取征税措施。3月30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海关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辟谣消息称,公告中奶粉的税率在本次公告中并没有做出调整,政策和以前保持一致。但多数网友还是认为,此举有点“不厚道”。

笔者仔细查看公告相关规定后发现,与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规定相比,这次发布的公告只对部分物品做了调整,一些化妆品完税价格上调,部分电子、摄像产品税率有所下调,皮革服装及配饰、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税率均从20%降至10%,未具体分类的其他物品税率也从20%降至10%.其中,奶粉的完税价格、税率和2007年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未重新调整。然而,由于此次调整完税价格的物品多为日用消费品,因此,就像热炒“馒头税”一样,奶粉的完税价格刺痛了民众敏感的“税神经”,成为热议的对象。这也说明,一方面,近年来国内频频爆出的奶制品“质量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国内奶粉质量的担忧,转而购买进口奶粉;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对我国进出口税收的规定还很陌生,不能准确清楚地了解相关规定,混淆了海关完税价格和税收起征点的概念。

完税价格不同于税收起征点

正如成都海关微博中所说,“个人进境携带超过200元的奶粉需征10%的进口税”完全是网友对进境物品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的错误理解。或者说是将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等同于税收起征点了。实际上,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该物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税收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54号)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这一标准的入境商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统称为进境物品。按照海关总署的解释,本次公告修订内容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

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个人携带入境物品的总价值超过5000元时才需要就超过部分纳税。具体到奶粉,它的衡量标准实际是重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规定,如确属自用,而非商业用途的奶粉,每千克(公斤)完税价格为200元,税率10%,征税20元,而并非网上所传的“超过200元就征税10%”。此外,如邮寄进境的奶粉不超过2.5公斤,应征进口税在50元以下,海关依旧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度的才按照每公斤20元的标准征税。

简而言之,网友是把200元当成了起征点,而不是完税价格。

携带物品超5000元如何纳税

按照调整后的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个人携带或邮递时,超过自用合理部分物品所需征收的税款,应按完税价格对应的税率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进口税率分为10%、20%、30%和50%四档。适用10%税率的物品包括:食品、奶粉、保健品、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适用20%税率的物品包括: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表、钟及其配件、附件,空调、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配件附件等;适用30%税率的物品包括: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适用50%税率的物品包括化妆品、酒类、烟草等。

根据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境个人必须将所带的行李物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交海关查验。海关验放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税限量或限值。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进境个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例如,居民王某旅游回国,从境外带回价值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200元的奶粉2公斤、300元的女式皮鞋1双、2000元的名牌皮包1个,由于所带物品价值超过了5000元准予免税的标准,机场海关人员要求王某提供超出部分物品价格的有效单据,但王某称是自用物品无法报销,在国外购买时没有索取单据。对此,海关人员就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列明的完税价格(不考虑其他进口税),对超出标准规定的奶粉按每公斤200元,皮鞋每双300元对应的税率进行征收,即进口税=200×2×10%+300×1×10%=70(元)。假设王某在国外只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和名牌皮包总价值是5000元(含5000元),则无需缴纳进口税。

携物入境注意相应监管要求

需要提示的是,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分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如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超出自用合理部分物品应当照章纳税。

首先,从实质要件上看,货物在进境环节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属于非贸易性质;其次,从形式要件上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物品则不存在合同。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对进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应当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进行。从进境行李物品方面看,自用是指进境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的,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境本人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应属于物品,不应再按进境物品办理海关手续,而应当按照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进口货物的计算依据征收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