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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将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2-27 14:42:21 文章来源: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取消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等改革9个月后,《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正案进入立法程序。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取消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2月23日到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公司法》等7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被列入讨论议程,并有望一次通过。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不需验资,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向常委会说明,上述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

      在取消一般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同时,草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某些企业实施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规定予以保留。

      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考虑到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劳务派遣企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将继续遵循注册资本实缴制。

      依法推进改革

      12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讨论了上述修正案草案。李连宁等委员认为,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先立后破、立法先行,通过立法来保障和促进改革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

      10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李克强进一步部署,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等,并强调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会议当时即已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其它6部法律分别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和《烟草专卖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一些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