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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招待费超支少计收入稽查案例

发布者:gray 发布时间:2012-06-21 10:10:27 文章来源:

2011年6月,河南省新乡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专项检查安排对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一举查补企业所得税1198万元,抵减企业2010年申报应退企业所得税410万元,查补入库企业所得税788万元。 该公司为河南省某“明星”地产集团于2007年11月出资6000万元在新乡市成立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公司现有员

2011年6月,河南省新乡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专项检查安排对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一举查补企业所得税1198万元,抵减企业2010年申报应退企业所得税410万元,查补入库企业所得税788万元。

该公司为河南省某“明星”地产集团于2007年11月出资6000万元在新乡市成立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公司现有员工136名,现有开发项目A、B、C、D共计4个,规划总面积131万平方米。该公司统一使用德国SAP财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全部采用无纸化电子会计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均具有较高级别的执业资格。企业的纳税资料显示: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29.36万元,200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749.99万元,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1360.44万元,多预缴企业所得税410.39元。

按照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的规律,稽查人员没有急于在企业进行“就账查账”式的检查,而是不动声色地开展外围调查。人马兵分三路:一路前往房管部门通过网上销售和备案系统查实企业房屋销售情况,到国土部门了解土地受让价格,到建委开发办了解项目的相关建安成本,到财政部门了解相关的行政规费的收缴退免等情况;另外两路人马分头深入住户家中以及周边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重点了解项目A和项目B的交付使用情况以及房屋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从而尽量卡死企业房屋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和大体收入金额。

经过1个多月的外围摸排,发现企业项目A在2010年9月-12月交付期间陆续交付业主使用,项目B于2010年5月-12月陆续交付业主使用,项目C目前正在建设中,项目D还未开工建设。这与企业纳税资料上显示的项目A和B全部在2011年1月~3月期间交付使用有着明显反差,仅项目A实际应转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企业2010年所得税汇算时提供的销售收入就相差35890万元,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带着扎实的外调情况,稽查人员进驻企业。在事实面前,企业财务人员平静地认可了稽查人员的外调结果。由于企业没有纸质账簿资料,企业财务人员非常配合地和稽查人员一起在电子账簿中一笔一笔地归集房屋销售和预售收入,同时一笔一笔地挑出与收入配比的成本项目。企业之所以如此放松心理防线,是因为他们觉得有2008年-2010年累计多缴的410万元所得税垫底,不会再有多少涉税问题牵扯其中。然而,自信有时候和侥幸只差一步之遥,后果则会截然不同。

顺着核实房屋销售收入这条主线,稽查人员的视点又集中在社区配套的地下室方面。对于地下室目前的交付使用情况,企业人员解释:地下室属防空设施,国家不允许出售,目前只是有业主租用,公司只收取租赁收入。然而,稽查人员通过调阅电子账套及实地入户调查发现,所有已交付使用的地下室都是随业主购房一次交付业主使用,地下室虽以出租名义记账,但租赁期限长达25年以上,且租赁金额较高,实际上就是变相卖给业主了,仅这一项收入就需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多万元。

随着对企业电子账套的逐步熟悉,稽查人员开始能够灵活调取相关账簿信息。在审核成本项目发生额时,企业财务人员信誓旦旦地对稽查人员保证,在列支成本项目时,企业本着真实、规范的原则,据实反映,绝对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在具体审核分项目核算账簿信息时,发现企业许多暂估项目,其中暂估利息费用较多。对应查找公司总账,发现这些暂估利息费用都归集在暂估财务费用中列支进入成本项目。在事实面前,企业只得承认这6000多万元的暂估财务费用是虚列的,最终同意全额从成本项目中剔除。

在进一步深入检查的过程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超支、工会经费67743.72元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无偿赠送客户支出计入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已计提坏账准备却又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未并入营业外收入等问题都陆续被查了出来,办案成效逐渐扩大。

经过近3个月深入细致的检查,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逐项确定相关收入,按政策要求合理确定税前扣除的成本项目,最终共计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4792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198万元,企业2010年申报应退企业所得税410万元,抵减后应补企业所得税788万元。